1.自訴人應及時向檢察院或法院了解情況,補充相關證據;
2.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第二次補充偵查後,仍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法院審查後仍認為證據不足的,應當駁回起訴。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內容時,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沒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4.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綜上,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