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救助;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和教育工作;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
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相關工作。
人民調解的職責: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勸其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壹種群眾性自治活動。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的基本形式。在城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依法設立,本省所有村委會、居委會都要有人民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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