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含港、澳、臺地區)》第八條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被保險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根據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下列賠償限額內對每次事故負責賠償:
(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補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身故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不負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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