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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責任

在疫情防控期間不配合防控工作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相關法律如下:

1.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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