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中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版本:
1,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2065438+200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3.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8+2065438年2月29日通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壹)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和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和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等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有不良記錄的進出口企業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第壹百零壹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對向我國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評審,並根據評估和評審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