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外補課是違法的。有關教育部門提出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不支持義務教育階段和學科的教育培訓機構。在職教師不能在假期私自給學生補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節儉的原則。
財政性資金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
二。創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師;
3、具有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等。符合規定的標準;
4、具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