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崗位申請考試主要測量考生的閱讀理解能力、依法辦事能力、公共服務能力和書面表達能力。其中,閱讀理解能力和寫作表達能力延續了國考大綱的傳統,而新增的依法辦事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則是首次出現在國考大綱中。
考試目的:
1,閱讀理解能力——準確理解和概括所給材料的主要內容,恰當闡述所涉及的觀點和事實,並做出合理的推論。
2、依法辦事的能力——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綜合運用適當有效的方法完成任務、解決問題、實現目標。
3.公眾服務能力——能夠全面準確地了解公眾的需求和願望,靈活運用各種措施和方法,為公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4.文字表達能力——熟練運用指定的語言準確合理地解釋、陳述或說明事件和觀點。
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相比,行政執法崗位具有以下特點:
1,純執行力。只有法律法規的執行權,沒有解釋權,沒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和綜合管理崗位尤其不同。
2.現場強制。依據法律法規對特定管理對象進行現場直接監督、處罰、強制和檢查。行政執法崗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