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駕免予起訴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情節明顯輕微,無危害性,不認定為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以及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八條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第175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如何處罰酒駕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其戒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