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所以本案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情節和影響。如果涉嫌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可以起訴到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認定為侮辱他人的行為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這裏所說的暴力只是指侮辱的手段。
2.言語侮辱,即以惡毒、不友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令人無法忍受,如口頭傳播被害人的隱私、身體缺陷等。
3.侮辱必須公開進行。公開並不壹定要求受害者在場。如果只在被害人面前進行侮辱,沒有第三人在場,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的存在才能損害受害者的外部名譽。
4.公開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嚴重,只是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溫縣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