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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遺贈不動產糾紛

1,這個案子應該是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管轄,因為房產在北京市豐臺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甲是被告,乙是原告,丙和乙是第三人。

3.乙死亡後,法院將作出中止訴訟審理的裁定。若B的法定繼承人參加訴訟,且B的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則案件終結。《民事訴訟法》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壹百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終結:

(壹)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三)離婚案件壹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

4.如不服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判決,可向北京市豐臺區更高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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