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五十條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投資者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收入。
第五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渠道,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公布聯系方式,受理中小企業投訴和舉報,並在規定時間內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