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過錯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因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過錯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購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個人責任為由推卸責任,自然中介公司也不能聲稱自己辭退了員工而推卸責任。2.因中介機構的過錯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如果中介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實施違法行為,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那麽中介要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如果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欺詐行為,購房者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3.對於因賣方提供的信息不正確而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保證為買方提供的房源信息已提前核實,並滿足買方的特殊要求。但由於出賣人提供的信息不正確或有欺詐行為,中介機構應承擔損失並先行賠償承租人。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962條,居間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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