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根據法律關於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第五條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經過登記,被預先確定服現役,進入預備役部隊,進入民兵服預備役或者以其他形式服役的,稱為預備役人員。
第六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享有公民的權利。兵役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