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壹是夫妻壹方以自有財產購買夫妻同壹房產,另壹方為此出具借條。這張欠條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在以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買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者使用,收益由夫妻共同享有的情況下,所購買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因為此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則由出具借條的壹方單獨承擔借款責任,顯失公平。其次,夫妻之間的債務,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因混淆而消滅。綜上所述,婚內借據的效力應認定為壹般意義上或形式意義上的有效,但影響其認定的因素很多。比如,借條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出具,借條確定的款項所購買的房產是否完全用於夫妻生活或使用,營業收入是否完全由夫妻共同享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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