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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種類如下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類型。

1非法許可設置的法律責任

2、越權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

3、違反法定許可內容的法律責任

4.違反法定許可程序的法律責任。

5、實施許可和監管中濫用職權的法律責任。

有權必有責,違法必究——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法律責任。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分別構成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許可申請人和被許可人違反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條野孝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將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在辦公場所公示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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