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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聽證回避有哪些情形?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與其辦理的行政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辦理結果的公正和程序的進度,依法暫停其職務的制度。任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都生活在社會中,社會關系的復雜性使得他們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與其所辦理的行政事務存在壹定的利益關系,尤其是當公務員在其出生地或長期在壹個地方或崗位時。從促進行政行為公正的要求來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與其辦理的事務沒有利害關系,這樣才能保證結果的公正。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辦理的行政事務有間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嚴重影響行政效率。事實上,壹些間接利益並不壹定影響行政行為和行政程序結果的公正性。因此,該條規定,聽證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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