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證明: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註銷戶籍的,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記錄證明;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沒有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的親屬關系證明;3、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委托書》和本人《居民身份證》;4.當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護照、通行證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證明材料。
法律客觀性:
關於改進和規範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第壹
有關單位要求群眾出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應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公民能用合法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核實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