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身房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是成年人,應承擔次要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2.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商店作為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如果疏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導致受害人受到損害,且其主觀上有過錯,則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次,告知每壹位顧客,這是法律上告知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健身房的義務之壹。
健身房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人身傷害:
1,迅速控制事態,第壹時間通知負責人,組織人員查明原因,查看客戶傷情,根據傷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送醫院治療,並現場拍照。
2.物業管理公司通知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根據客戶的傷情進行賠付。
3.整改或改善設施中的隱患,確保來店健身的顧客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