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壹)因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發生的糾紛;(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發生的糾紛;(三)因收回和調整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發生的爭議;(五)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爭議,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