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涉黃案件的認定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助長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社會危害嚴重。本罪的客體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指婦女,但也包括男子。“他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的次數和頻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2)客觀要素。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誘奸是指行為人以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為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攏、引誘、說服、慫恿、引誘、教唆他人賣淫。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