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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有拿起武器反抗暴政的天賦權利(美國憲法)

1美國國父(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曾有壹句名言:“只有當壹個國家的統治者時刻被提醒人民保留反抗精神,這個國家才能保持自由。讓人民拿起武器!”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管理良好的民兵是確保自由州安全的必要條件,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這是美國歷史上第壹個也是最權威的關於公民持槍權利的法律規定。美國公民擁有槍支是合法的,受憲法和其他法律保護。修正案不是說憲法賦予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美國的締造者們認為,這種權利不是任何人給人民的禮物,而是壹種與生俱來的人權。

所以很難得到英文的原句。

1789年生效的憲法修正案也被稱為權利法案的槍支條款:

“壹個訓練有素的民兵組織,是壹個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應被滲透。”“組織良好的民兵是壹個自由國家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是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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