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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管轄

法律解析: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是指《關於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規定》確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上級法院通過指定的方式將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關於實現異地管轄的程序,《規定》指出,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向當地法院起訴的,當地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受理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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