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壹經簽訂,其效力高於招標文件。收到中標通知書的,應當根據中標文件即招標文件的內容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即招標文件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當然達成共識的除外。招標人是招標單位或委托招標單位的別稱。指企業經濟法人而非自然人,而招標活動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發包方是指具有承包工程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發包方以及取得發包方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標書有效與否與招標人和發包人是否壹致沒有必然聯系。壹般根據以下情況判斷標書及其合同效力:壹是招標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第二,合同內容不得背離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否則就觸犯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限制,即無效條款或無效合同。如果招標人和發包人不壹致,壹般只需要招標人和項目滿足《招標投標法》的要求就可以分析不壹致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於施工的,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簡歷、業績和機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