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和執法監督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城市管理領域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第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城管協調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城管執法工作。第八條
城管執法中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