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升級的啟動程序
該準則第3條規定:
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升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機構提出建議,報分管院領導審批。涉及法律統壹適用的,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該準則第12條規定:
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第壹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指引第壹條、第二條所列情形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提出申請,對提升管轄的建議進行復核, 附升級管轄建議報告,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分管院領導批準,報備案部門登記備案。
提升管轄權的決定程序
該準則第8條規定:
司法業務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提升管轄的決定:
(壹)法官提出審查意見,經合議庭討論通過;
(二)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三)分管院領導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