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贓物返還,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分子及其委托人主動或者被動地將非法取得的財物直接返還被害人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所謂退賠,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贓物已被其非法處置或毀損,不能返還被害人原物,而直接賠償被害人或折價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
退還贓款:
退贓即返還贓款,壹般是指犯罪分子將實施犯罪過程中非法取得的贓款或者贓物全部返還被害人或者相關單位,並依法移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通過非法行為或者手段取得的財物,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或者有關單位的合法財產,法院應當責令立即返還。法院沒收全部犯罪過程中涉及的違禁品或者本人為實施犯罪行為準備的個人財產,沒收的財產必須全部登記上繳國庫,任何私人或者組織不得擅自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相信,刑事案件中的所有贓款贓物,法院都會給予正確、適當的返還和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
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