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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法案例研究。

1.甲、乙雙方出資低於出資總額的30%是違法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

2.公司在A地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是違反規定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3.提取他們各自出資額的30%是非法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4.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分別由甲方和乙方擔任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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