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實施不規範。主要表現在:壹是未按要求從專家庫中遴選專家;二是政府采購沒有進入政務服務中心進行活動。
采購結果不盡人意。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采購當然需要時間。如果操作不當,會耗費大量時間。再加上壹些人的違規操作,結果往往是效率低,價格高。
管產分離不到位。有些縣采購中心是在《政府采購法》實施前設立的,當時是縣財政局的下屬機構。《政府采購法》實施後,他們並不在意變化。雖然有些縣采購中心是獨立設置的,但人員原來是從縣財政局調過來的,壹直履行代管職責。
監管力度不夠。具體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的縣財政局內部采購辦公室和縣采購中心均由縣財政局管理。可想而知其監管力度有多大。其他負有監督職責的行政機關對政府采購的監督力度不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預算約束不夠強。政府采購的預算編制時間相對滯後,同時缺乏完整性和預見性,精細化程度不高,導致采購計劃性不強,單次采購量小,成本高,效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