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國直管公房拆遷後,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的,在不違反國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優先按照安置房租金標準與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
第四十條拆遷國有公房、非住宅房屋壹律拆除,不結算差價;居民住房以戶還貸,按戶計算,每戶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內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擴展數據:
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強直管公房的管理,保護國有房地產不受侵犯,根據國家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和《安徽省公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合肥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直屬公房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直管公房是指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國有房屋。
本規定所稱出租人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承租人是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住房租賃證》(以下簡稱租賃證),在租賃期內享有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門,負責市直管公房的建造、修繕和租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直接管理的公房,都是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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