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聘用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的專業資格。民辦學校應有壹定數量的專任教師;其中,實施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教師。鼓勵民辦學校創新教師聘任方式,借助信息技術手段提高教學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四條民辦學校自主招聘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與被招聘人員依法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民辦學校聘用專職教師時,除合同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還應當對教師的崗位及其職責、職業道德和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作出約定。未經學校同意,公立學校的教師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職。民辦學校聘用外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