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快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遠科教新城(以下簡稱園區)的開發建設,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支持華遠科教新城企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園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在華苑科教新城從事生產經營,並經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國內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園區繳納的所得稅留成部分超過50萬元的,園區管委會給予相當於超出部分的獎勵;第四年至第六年,園區繳納所得稅留成部分超過50萬元的。園區管委會給予其相當於超出部分50%的獎勵。
第四條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企業所得稅減半後,園區繳納所得稅留成部分超過50萬元的,園區管委會給予相當於超出部分的獎勵;第四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六年,園區繳納的所得稅留成部分超過50萬元的,園區管委會給予相當於超出部分50%的獎勵。
第五條對每年繳納園區增值稅留成部分3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從增值稅首次超過30萬元的年度起,三年內任何壹年超過30萬元的,園區管委會給予相當於超過部分50%的獎勵。
第六條高新技術企業獲得的上述獎勵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
第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金額的核定和發放由所在區管委會財政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