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推翻前的部分或全部有罪供述稱之為認罪,推翻前的部分或全部無罪或輕微有罪也稱之為認罪。放棄的法律後果是:
第壹,如果坦白是真的,就不處罰。如果是因為受了別人的賄賂,會被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在刑事案件中,是否翻供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決定,沒有好壞之分。刑事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嫌疑人是無辜的,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明顯對他不利,翻供對他有利。犯罪嫌疑人有罪,翻供,偵查機關有其他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對其不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