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保證企業日常零星支付,按規定允許留存的現金的最高限額。核定限額的依據壹般是企業3-5天的正常零星支出。距離銀行機構較遠或交通不便的企業可根據情況適當放寬,但最長不超過15天。開戶單位庫存現金超過核定庫存限額的,開戶銀行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規定》,在日常工作中,可以支付現金的業務主要有:(1)支付職工工資和各種工資性津貼;支付個人勞務報酬;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為個人支付國家規定的各種勞保福利費用和其他現金支出。(2)收購方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現金。(3)公司預先貸給商務旅行者且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4)低於結算起點的零星支出。(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需要以現金支付的費用。
法律依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九條開戶銀行應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至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單位的現金限額可超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
第十條經批準的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如需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