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當事人在性關系中侵犯女性的感情和意願是沒有依據的,不構成犯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也不會坐牢。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稱性暴力、性侵犯或強迫性交)是指在違背被害人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或傷害的手段強迫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幾乎在所有國家,強奸都是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2)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