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方法和程序對案件進行綜合審查並作出判決的訴訟活動。
庭審是法庭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庭審過程分為幾個獨立又相互聯系的階段:庭審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布判決。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審判的結果是判決,法院作出的判決符合生效條件後成為生效判決,生效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附帶民事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適用問題的意見》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附帶民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