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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損傷的鑒定標準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導讀:人體損傷程度的評定標準在法律上分為三類,即重傷、輕傷、輕微傷。重傷是對人的健康有很大危害的壹些非常嚴重的傷害,包括重傷壹級和重傷二級。法律上的重傷鑒定就是依據這個標準,輕傷的鑒定是對人體健康的中度傷害,包括青山壹級和青山二級輕傷。法律評估相對較輕。

從法律上講,重傷的認定是看該人是否遭受了身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以及其他器官功能的缺失。如果發現受害人有上述壹系列情況,那麽法律上的判斷基本上是此人已經受到了重傷。壹級重傷高於二級重傷。壹級重傷基本屬於無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二級重傷略小於壹級重傷。

輕微傷的法律認定是證明被害人的肢體或外貌是否有損傷,其聽覺、視覺等器官是否有功能性障礙和損傷,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是否有輕微損傷或某種輕微損傷。輕微傷中,法定鑒定人包括輕微傷和輕傷。和重傷壹樣,輕傷的受傷率要高於輕微傷。輕微傷的鑒定是各種因素造成的原發性損傷,使我們的被害人組織器官受到輕微損傷或輕微功能障礙。

我們在進行法律鑒定時,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導致人體損傷的因素為主要鑒定方法,以原發性損傷和並發癥為依據,也以損傷為主要因素,損傷後果為補充進行綜合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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