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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書的繼承限制

法律分析

遺囑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證明繼承人繼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繼承權的活動。申請遺囑公證的人應當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當事人不方便移動的,也可以要求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遺囑人住所辦理。繼承證書的有效期是長期的,無限期的,只要公正的機構不撤銷其公證。公證書長期有效,但有些房產要憑公證書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公證書本身是永不過期的,也就是公證書本身不會過期。是否到期,主要看公證的繼承協議中是否有時效條款,如果設定了,就必須按照該條款辦理。特別是有些協議涉及訴訟的內容,訴訟是有時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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