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漢代的儒生士大夫不僅按儒家經典破獄,而且擴大了範圍。根據其他儒家經典,史家也稱之為“引經破獄”。在引用儒家經典破獄的過程中,當儒家經典與法典發生矛盾時,就需要加以說明。當時修改法典並不容易,壹些儒生幹脆寫了壹些著作,用儒家經典來解釋法典,使法典中的條文符合儒家經典。這樣,當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準時,法律就是儒家的了。當時,大渡法和小渡法成為司法實踐的基礎。
從漢代儒學合法化的過程來看,無論是引經判獄,還是引經註法,都是儒學合法化的重要壹步。為後世直接將儒家道德納入封建法典鋪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礎。從此,儒家思想開始登上中國古代法律史的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