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預重整是指債務人在面臨破產危機之前,通過債權人委員會的協商和債務人的努力,達成旨在保護債務人利益、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協議。重整前的目的是通過債務人的努力和債權人的支持,避免破產程序,實現企業自救。預重組是指債務人在面臨破產危機之前,通過債權人委員會的協商和債務人的努力,達成旨在保護債務人利益,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協議。重整前的目的是通過債務人的努力和債權人的支持,避免破產程序,實現企業自救。在重整前程序中,如果債務人的努力和債權人的支持未能達成有效的重整協議,法院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決定直接進入重整程序或破產程序。
綜上所述,如果債務人未能在重整前期限內達成有效的重整協議,法院可以根據債務人的申請或者債權人的申請,決定直接進入重整程序或者破產程序。法院有權決定重整程序,具體情況因案而異。具體法律意見和建議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其中,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