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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爭議的土地不能確認其法律依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因此,爭議土地無法確認。土地不確權登記發證:

壹是土地權屬有爭議,未解決;

二是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是申請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是沒有合法用地等土地登記要求;

第五,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

第六,在查封登記解除前申請登記;

七是未經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

第八,其他未依法登記的。不予註冊和認證的,壹般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註冊和認證的理由。

擴展數據: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責任主體: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2.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下列爭議案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爭議案件;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議壹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的壹方是軍隊,涉及大片土地;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有關部門轉辦。

4.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國務院交辦的;在全國有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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