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贍養父母義務的法律規定如下:
(1)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三)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4)贍養人應當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及時的治療和護理,並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三十壹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父母在什麽條件下可以要求履行贍養義務?
父母可以要求符合下列條件的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1,孩子有負擔能力;
2.孩子是成年人,有獨立生活的能力;
3.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等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