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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犯著作權產品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相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回避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壹)通過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廣播電臺和電視;

(二)錄制、復制廣播電臺和廣播電視;

(三)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播放廣播電視。

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廣播電視首次播出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第四十八條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音像制品,應當取得音像制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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