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的適用條件包括: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結束。也就是說,執行依據的內容已經部分執行,壹方取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財產。
(二)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撤銷是指原執行依據完全失去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依據的內容發生了變化。
(三)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執行機關在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被動決定執行輪換。執行機關依職權是指當沒有壹方要求執行輪換時,執行機關自願決定執行輪換。
(4)執行機關以裁定形式作出決定。
(5)申請執行人是輪換的對象。換句話說,申請人應該歸還獲得的財產。
(6)執行輪換的內容包括原財產和原財產的孳息。執行旋轉時,被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客體的,應當返還原客體;原物不能歸還的,折價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執行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對申請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撤銷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