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法委
2、法院
3.檢察院
4.司法局
5.監獄和戒毒中心
法律依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 * *方案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和解釋國家法律,頒布法令並監督其實施。
第二,規定國家的政策。
三、廢止或修改同國家法律、法令相抵觸的國務院決議和命令。
4.批準、廢除或者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
5.處理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6.批準或者修改國家的預算和決算。
七、頒布國家大赦令和大赦令。
八、制定和頒發國家勛章、獎章,制定和授予國家榮譽稱號。
九、任免下列政府工作人員:
任免總理、副總理、政務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科學院院長、副院長,各部門主任、副主任,銀行行長、副行長。
根據國務院的提議,任免或者批準主要行政區和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行政人員的任免。
任免駐外大使、公使和全權代表。
任免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人民解放軍總司令、副總司令,總參謀長、副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副主任。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