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二審的民事案件不能申請法律監督。法律監督又稱司法監督或檢察監督。它是行政法律監督和合法性監督的壹個重要方面。法律監督不包括對立法活動的監督,而僅包括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並且主要側重於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從該法的有關規定來看,人民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在內容上是有嚴格限制的,即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僅限於對國家公務員職務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偵查和起訴,對法律遵守情況的監督僅限於對嚴重違法甚至構成犯罪的行為提起公訴, 而對法律適用的監督僅限於對三大訴訟活動中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和裁定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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