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公海自由。
1.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無論是沿海國家還是內陸國家。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對於沿海國和內陸國來說,公海自由除其他外包括:
(1)航行自由;
(2)飛越自由;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須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4)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須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5)捕魚的自由,但須遵守第2節規定的條件;
(6)科學研究的自由,但須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2.所有國家均應行使這些自由,但在行使公海自由時,應適當考慮其他國家的利益,並適當考慮本公約規定的與“區域”內活動有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