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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的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公海是指不包括在群島國專屬經濟區、領海或群島水域內的所有海域。公海是各國平等使用的,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壹部分,因此不在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都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也不得自行對公海行使管轄權。公海自由包括航行、飛越、捕魚和科學研究。

法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公海自由。

1.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無論是沿海國家還是內陸國家。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對於沿海國和內陸國來說,公海自由除其他外包括:

(1)航行自由;

(2)飛越自由;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須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4)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須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5)捕魚的自由,但須遵守第2節規定的條件;

(6)科學研究的自由,但須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2.所有國家均應行使這些自由,但在行使公海自由時,應適當考慮其他國家的利益,並適當考慮本公約規定的與“區域”內活動有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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