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執業證書,並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可能包括其他律所正在辦理此案的律師。
辯護律師在調查收集證據時,經被申請人同意,可以對整個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員、證人或者基層組織、單位和司法機關的代表以及其他有關參加人員簽名。
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最好有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調查收集證據的證人:身體或精神有缺陷或年幼、不具備相應辨別能力或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因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記錄相關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