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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結論正確,但理由和適用法律錯誤的。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後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變更。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變更原判決的,還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被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的;(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變更原判決的,還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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