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是專門用於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文書,在書寫內容和格式上都有壹定的規範性要求。在實際寫作中,有壹些突出的問題和常識性的錯誤容易被寫作者忽略。
(a)民事起訴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
民事起訴狀的格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法院文書樣式規定(試行)》書寫。民事起訴書的格式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壹)第壹部分,民事起訴狀的標題,主要陳述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有明確的請求對象;
(2)正文,包括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及證據來源。撰寫文本時,訴求要合理,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找到最合適的請求,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準確簡潔地描述實施過程並解釋原因,不要誇大其詞。
(3)結尾依次寫明人民法院全稱、起訴人姓名、起訴時間和所附內容。
(3)原告必須有資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是間接利害關系。原告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寫民事起訴狀時,必須在原告之後列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和與原告的關系。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121條關於民事起訴狀應記載事項的規定: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