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報告,意圖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是指壹切第三人,包括普通幹部和群眾,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在押的其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對他人的誣告必須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如以抹黑他人為目的,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阻止他人獲得某種報酬或晉升,則不構成本罪。
誹謗和誣陷的區別:
1,誹謗罪是指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而誹謗罪是指用各種卑劣手段侮辱、誹謗他人,在法律上表現為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
2.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通常是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誹謗罪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向第三人或者更多人散布,而不是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散布。誣告陷害罪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給第三人或者更多的人,而不是散布給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
綜上所述,誣告陷害罪是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意圖對他人提起刑事訴訟的行為。《刑法》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對他人提起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為誣告陷害罪。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